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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行為人偽造公章通常是以使用為目的的,最為常見的就是用偽造的公章簽訂合同,進行合同詐騙。即便公章被認定為是偽造的,即便行為人已被法院認定為偽造印章罪,被偽造了印章的公司也不能直接否認該合同效力,因為這種情形可能構成表見代理。
相關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33號
偽造印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另行主張,但不影響合同責任承擔
相關判例: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19民終9175號
表見代理+公司“追認”,合同合法有效
相關判例: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10民終1844號
公司秩序公章被偽造,但未進行積極維權的,應向合同相對方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判例: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14民終3981號
一、公司印章管理并不規范,公章未經公安機關備案,有多枚印章同時使用的情形;
二、公司對偽造公章的事實知情,公開承認或有默許的行為,或者以實際行動對合同內容進行了追認;
三、公司對偽造公章的事實知情,并未采取有效的維權手段,未曾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對偽造公章的事實知情,并對合同內容進行簽字確認的。
五、公司疏于管理,使得偽造公章并對外簽訂合同的人構成表見代理。
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需要明確的是,報案并不等于立案。公安機關在接到公司的報案申請后,會按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審查結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會進行立案偵查。
所以對于公司而言,當發現印章被偽造的情形后,應關注損失范圍,搜集、整理證據材料,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一方面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的介入盡快查明事實、控制風險;另一方面,如果員工偽造印章的該等行為被認定為犯罪,還可以一定程度上幫助被偽造印章的公司“撇清”過錯,反駁相對方的“表見代理”主張。
盡快通知合同相對方
為避免合同相對方由于對偽造公章的信賴利益而履行合同約定,當發現公章被偽造后,公司應盡快通知合同相對方,及時終止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于已經發生的投入,如果相對方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了損失進一步擴大,其也不得就擴大的損失向公司主張賠償。
更換公司印章
如果被偽造的印章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存在繼續被使用的風險,及時申請變更公司印章,印文內容應顯著區別于原印章;盡快將印章變更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工商部門等進行備案;并聲明印章作廢。
眾所周知,公章對一家公司而言意義重大,公司管理層應高度重視并規范公司印章的刻制及使用工作。在公司內部,對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等環節,應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配套的審批流程,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風險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律師對印章管理現狀進行專項體檢,及時查漏補缺,發現風險隱患。一旦發現印章被偽造,公司應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借助司法手段盡快查明事實,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避免風險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在印章被偽造,導致表見代理成立的情形下,偽造印章并簽訂合同的行為人應當向被代理人(公司)負責,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承擔了法律責任后,其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損失,可以向行為人進行追償。
